关于第18887613号“老龍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龍凰 18887613

阅读:152659 2024-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2日对第18887613号“老龍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老凤祥”商标历史悠久,于2000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是全球知…

  申请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2日对第18887613号“老龍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老凤祥”商标历史悠久,于2000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是全球知名企业,“老凤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的第908263号“老鳯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79009号“老鳯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23562号“老鳯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8276号“老鳯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主观恶意。三、被申请人作为同一地区同业经营者,多次抄袭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具有极为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老凤祥”商标的使用时间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2、“老凤祥”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3、“老凤祥”驰名商标被认定的材料;

  4、相关荣誉证书和宣传资料;

  5、申请人官网及在相关电视等媒体上的广告和赞助证明;

  6、广告宣传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

  7、关于“老凤祥”门店分布简图及店面信息;

  8、收藏证书、产品样图、销售发票;

  9、被申请人企业查询信息、相关证据材料及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10、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11、大众点评关于“老凤龙銀楼”等商标的信息及评价公证书;

  12、词典解释;

  13、申请人驰名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之日已超过五年,争议商标不存在攀附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受到五年时间限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字形等方面区别明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其他商标没有任何依据。被申请人无任何恶意。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被申请人其他商标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情形与本案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上海城凰珠宝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大众点评平台用户服务条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翡翠、银制工艺品等商品上。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提起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项链饰品珠宝、首饰、耳环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老凤祥”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编号为09020。2007年9月,申请人的老凤祥牌贵金属镶嵌饰品被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4、我局于2000年9月在商标行政管理程序中确认申请人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鳯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老龍凰及图”、“老凰龙珠宝及图”、“老凰龍銀樓”、“佰年老凰龍”、“老凰龍黄”、“沪老凰龍”、“趸老龙凤DUN LAO LONG FENG”、“丹凰祥”、“老鳯龍”、“金老鳳龍”、“老鳳龍金”、“老凰龍金楼”等商标,部分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已被不予注册复审不予注册,部分经无效宣告裁定无效,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已在《商标法》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其具体评审理由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距离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即:2017年2月21日)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应予驳回。

  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查明的事实4,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我局曾在个案中依法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珠宝、首饰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熟知,我局将其作为申请人商标因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获得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结合查明事实3,“老鳯祥”商标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先后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产品”等荣誉,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荣誉证书和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老鳯祥”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其知名度进一步延续。争议商标文字“老龍凰”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一“老鳯祥”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珠宝、首饰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消费群体互有重叠。《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虽然针对的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对在我国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保护,但举重以明轻,针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必要的情况下亦可使用该条款对已经注册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保护。加之,由查明事实5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如“老龍凰及图”、“老凰龙珠宝及图”等,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故本案不受《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五年期限限制。鉴于上述情形,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容易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相联系,进而导致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商标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争议商标的使用无关联,证据2未显示争议商标标识,尚不足证明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与申请人商标相区分,从而降低误导公众或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鉴于本案已确认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确认。

  此外,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18887613号“老龍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龍凰 188876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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