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四喜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22648号“四喜邦SIXI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68077号“四喜邦”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