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40156号“松竹梅白壁蔵 澪 MIO SHOCHIKUBAI SHIRAKABEGURA "MIO" JAPANESE SPARKLING SAKE ALC.5% PRODUCT OF JAP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日本取得与复审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与申请商标基本相同样态的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在日本取得上述商标注册的事实,可视为申请人申请包含“JAPANESE”和“JAPAN”的申请商标注册已经取得日本政府的同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日本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副本的公证、海牙认证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提交了其在日本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以及相关的公正认证证书。但申请人上述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上述证据难以认定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申请已经获得日本政府的同意,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