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53673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8536731

阅读:180805 2024-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贵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第48536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仅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贵州省简称“贵”字,…

  申请人:贵州贵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第485367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仅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贵州省简称“贵”字,不应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贵州酒企的龙头企业,或误认为其产品代表了贵州酒企最高水平的酿酒工艺。三、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产地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四、被申请人不正当占用争议商标“贵”字地名这一公共资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

  2、中国政府网对贵州的介绍页面;

  3、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对贵州概况的介绍页面;

  4、“贵州省”百度百科;

  5、贵州贵酒官网介绍;

  6、法院判决;

  7、“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百度百科;

  8、部分媒体报道材料;

  9、学者在研究课题中使用“贵酒”的情况;

  10、淘宝平台以“贵”为关键词搜索页面;

  11、被申请人官方微信号宣传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先裁定已明确认定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其他包含“贵”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也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裁定、判决;

  2、1988-2021年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3、1983-2021被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

  4、商标授权声明;

  5、审计报告;

  6、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对应图片;

  7、关于贵酒的宣传报道;

  8、认定被申请人“贵”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决定或裁定;

  9、关于“贵”品牌的宣传报道的国图检索;

  10、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相关商标案件决定和判决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贵”构成,其并非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由文字“贵”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酒(利口酒)”等商品上,不属于对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属性的直接描述,具有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4853673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85367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44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