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师前沿(吉林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48526号“名师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名师课堂”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且经过申请人的大范围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名师课堂”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0986号“张涛 · 名师堂 名师堂MINGSHITANG”商标、第16817680号“问道名师WENDAOMINGSHI”商标、第35607880号“名师工作室网 WWWMSGZSWCOM MOC.WSZGSM.WWW及图”商标、第14658430号“名师在线 M51及图”商标、第22104317号“名师广场”商标、第27650284号“名师智库”商标、第22265960号“名狮”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相当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同时,经查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流动图书馆、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比较,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且在含义方面未能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名师课堂”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