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青春之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琼丽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7日对第70542674号“玩觅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615756号“玩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752919号“ONE MIX 玩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允许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宣传报道资料;2、荣誉资料;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在相关商品上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真实使用意图,不存在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网店资料、产品销售信息、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