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55864号“福庆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福庆牌 66155864

阅读:56076 2024-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3日对第66155864号“福庆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建于1996年,是江苏省规模最大的板材企业…

  申请人: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北华矿棉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3日对第66155864号“福庆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建于1996年,是江苏省规模最大的板材企业。申请人持有的第1232098号“福庆FUQING”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232098号“福庆FUQING”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63878号“福慶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使用在具有极强关联性的商品上,极易误导相关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11993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并给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三、被申请人位于“福庆”品牌产品影响力范围内,必然知晓申请人及“福庆”商标情况,仍申请争议商标和多个与其他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王立周明知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却依然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抄袭在先国际和国内知名品牌申请了高度近似的多件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系列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部分加盟合同;

  4、申请人及其“福庆”品牌获得的荣誉证明;

  5、申请人参加的展会、行业会议证明;

  6、在先知名品牌相关介绍;

  7、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商标信息;

  8、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建厂于2002年,是石家庄市矿棉板生产规模较大的厂家之一,争议商标完全是基于企业发展所需。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且与引证商标不在同一类别或小组,不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三、《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应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为“王立周、焦江”,并非申请人所称案外人“王立周”,申请人举证“王立周”名下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中含有的“泰山”、“大王椰”均为常见固有事物,被申请人并未攀附任何品牌。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相关商品上已经达到了在中国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程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的产品图片;

  2、与多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发票;

  3、产品检验报告;

  4、争议商标注册公告页及转让公告页;

  5、“王立周”网页检索资料;

  6、“泰山”、“大王椰”网页检索资料;

  7、其他个人、企业将“福庆”作为商标核准注册的调查资料。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一、“福庆”商标是申请人于1997年首次创设使用在第19类板材商品上的商标,争议商标根本不是被申请人所独创。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成品木材”商品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具有较高知名度,被中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熟知。三、争议商标的使用并未形成较高知名度,未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四、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转让人、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立周、焦江于2022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防潮硅酸钙板;矿棉吸声板”等商品上。2023年2月20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成品木材;胶合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7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王立周名下还申请注册了第10321330号“圣可班•杰科”商标、第20518028号“圣戈板杰科”商标、第23328522号“拉法基”商标、第23094603号“拉法基百丽”商标、第27373537号“新材龙”商标、第35926684号“三棵树优居”商标、第22825832号“福庆江南”商标等5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而被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引证商标一、二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福庆FUQING”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实难谓巧合。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王立周还申请注册了“圣可班•杰科”、“圣戈板杰科”、“拉法基”、“拉法基百丽”、“新材龙”、“三棵树优居”、“福庆江南”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因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而被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6155864号“福庆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福庆牌 661558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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