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到家悠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7235号“天鹅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5529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类第25721395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