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180536号“MEG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GA 72180536

阅读:157150 2024-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80536号“ME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

  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80536号“ME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91665号、第17772915号、第8185794号、第64002893号、第177728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上述商标申请人未针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92期、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三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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