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霸玩具(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48462号“BATTLE BALL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6241号“战网BATTLE NET”商标、国际注册第1330730号“BATTLE BREAKERS”商标、国际注册第1176896号“SALE BATTLE”商标、第50911562号“推理剧社BATTLE”商标、第3494914号“BATTLE.NET”商标、第52364494号“BATTL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ATTLE BALLZ”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娱乐活动、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