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吉斌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48448号“龙兴酥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