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卡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4695045号“M’C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396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CAKE”系对加工糕点类商品所涉及服务内容的直接描述,与申请人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其直接指向了申请人“M'CAKE”品牌旗下的产品及服务,二者已经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被广大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申请商标的投入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裁决文书、企业介绍、所获荣誉、宣传销售合同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奶酪熟化(奶酪加工服务)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空气净化;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商品上于2024年11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CAKE”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Mu Cak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空气净化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碾磨加工;榨水果;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食品加工;定制生产面包”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榨水果;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食品加工;定制生产面包”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碾磨加工;榨水果;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食品加工;定制生产面包”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