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28423号“微信 WEBRAND 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099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1864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80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被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