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359356号“THOM BNER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HOM BNERWO 50359356

阅读:147084 2024-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耀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50359356号“THOM BNER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THOM BROWNE”品牌的所有…

  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耀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50359356号“THOM BNER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THOM BROWNE”品牌的所有人,“THOM BROWNE”(汤姆•布朗,也译为汤娒•布朗)是美国高端服饰品牌,由同名设计师Thom Browne创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在第2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上广泛使用“THOM BROWNE”商标,并在包括第25类的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THOM BROWNE”系列商标,在中国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是该品牌的真正权利人,与“THOM BROWNE”商标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11307号“THOM BROWNE”商标、第5845353号“Thom Browne”商标、第6249940号“THOM BROWNE”商标、第9540151号“THOM BROW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品牌的创始人服装设计师Thom Browne是美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时尚大奖最佳男装设计师大奖获得者、2008年“GQ年度设计师”大奖获得者,在时尚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并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损害了著名设计师Thom Browne的姓名权。四、被申请人至今申请了12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抄袭申请人以及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意图是消费者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及产品与申请人存在关联,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品牌介绍;2、申请人官网信息;3、申请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及媒体报道;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在先案件裁定、判决;6、工商、公安查处案件的委托鉴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7、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婚纱”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四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认读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服装设计师Thom Browne的姓名权,但本案中争议商标“THOM BNERWO”与申请人主张的服装设计师姓名“Thom Browne”并不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THOM BNERWO”在相关公众中已特定指向“Thom Browne”本人,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0359356号“THOM BNER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HOM BNERWO 503593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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