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90870号“华派HUA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派HUAPAI 8090870

阅读:58291 2024-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学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庆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8090870号“华派HUA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共计申请了二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缺乏真实…

  申请人:万学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庆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8090870号“华派HUA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共计申请了二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指情形。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分析报告;2、相关决定书;3、被申请人地址查询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华派”作为家居品牌从事多年家具生产与经营活动,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设计,有合理的在先权利基础。二、申请人具有抄袭和模仿答辩人“华派”商标的一贯故意,并且属于恶意提起无效宣告的情形。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数量有限,并且完全在自己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属于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资质及注册商标信息;2、租赁合同及检测报告;3、销售合同及发票、采购单;4、参展资料、宣传彩页;5、申请人企业变更记录及抢注商标信息;6、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沙发;家具门;非金属桶;非金属台阶(梯子);画框;竹帘;玻璃钢工艺品;软垫”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且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证据,故本案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8090870号“华派HUA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派HUAPAI 80908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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