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宁波椰不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旭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椰不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旭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823476号“椰无二 YEWU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无二 YEWUER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52974号“椰不二 YEBU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帐篷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77961号“椰不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23476号“椰无二 YEWU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