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剑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9161号“修真九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打造的一款游戏的名称,该游戏是一款古典修仙游戏。申请商标中的“修真”二字并非指向宗教用语,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所包含的“修真”为宗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