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41676号“tong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ngda 76541676

阅读:75066 2024-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莒南县通达电子设备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41676号“tong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7858号“通达洁能宝 TONGDA”商标、第75972517号“TONGDA”商标、第396…

  申请人:莒南县通达电子设备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41676号“tong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7858号“通达洁能宝 TONGDA”商标、第75972517号“TONGDA”商标、第3967909号“通达TONGDA及图”商标、第48877777号“TONDA”商标、第71057330号“TECHTONGDA”商标、第6995406号“TONGDAO”商标、第30050410号“TONDA D”商标、第56726509号“TONGZA”商标、第1762518号“同大 TONGDA”商标、第4306292号“通达 TONGDA”商标、第5181660号“东达 东达公司 TONG DA CO”商标、第13978619号“通达 TONGDA”商标、第38251881号“同大TONGDA”商标、第58235082号“同达TONGDA”商标、第8579254号“TONGDA 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五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十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外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四外文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碾磨机;金属加工机械;包装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蒸汽机;金属加工机械;滚筒(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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