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依顿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20094号“EDH 依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80130号“依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引证商标权利人官网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依顿”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