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英教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0335号“范美妆私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94286号“范洗脸 XI LIAN FAN”商标、第74513493号“范洗脸 XI LIAN FAN”商标、第75287339号“范FMZHAIR”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