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794983号“HYUNDAI 现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UNDAI 现代 75794983

阅读:125223 2024-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奇蒂现代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4983号“HYUNDAI 现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08241号“现代”商标、第4321440号“现代”商标、第7995505号“现代重工”商标、第11665831号“…

  申请人:艾奇蒂现代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4983号“HYUNDAI 现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08241号“现代”商标、第4321440号“现代”商标、第7995505号“现代重工”商标、第11665831号“现代东方”商标、第11665847号“现代重汽”商标、第11665881号“现代能源”商标、第11665893号“现代石化”商标、第12832721号“现代及图”商标、第13527143号“现代合成及图”商标、第38894232号“现代重工”商标、第3392815号“现代王 KINGDOM”商标、第59101998号“HYUNDAI”商标、第65243727号“HYUNDAI H及图”商标、第72242805号“HYUNDAIIN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的所有人沟通出具同意书事宜,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在先判决及译文、相关决定、部分引证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未就其与引证商标十二的所有人沟通出具同意书事宜提交相应证据。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十三、十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电能”商品上获准注册。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均含文字“现代”,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5794983号“HYUNDAI 现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UNDAI 现代 757949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5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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