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738893号“华丰仪器 HUAFENG YI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丰仪器 HUAFENG YIQI及图 75738893

阅读:184007 2024-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华丰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8893号“华丰仪器 HUAFENG YI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472号“豐華…

  申请人:河南华丰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8893号“华丰仪器 HUAFENG YI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472号“豐華 FENG HUA及图”商标、第74241636号“华丰动力”商标、第38723100号“金华丰”商标、第16214907号图形商标、第27674657号“亨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标识,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一直在国内进行着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多年的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心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测定石油产品的水分含量的科学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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