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他山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91154号“PRESS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72503号“PRESS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PRESSTEC”并非固有的英文单词,其本身并无任何含义,亦并不属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行业同业经营者描述该行业内容特点使用的常用方式,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PRESS”释义、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ESSTEC”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