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脉动智能制造时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鹏铭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144138号“脉动智造 MODER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15407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西脉动智能制造时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0144138号第40类“脉动智造 MODERN”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0144138号第40类“脉动智造 MODERN”商标,原第3014413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详情;
2、服务场所和工服照片;
3、申请人及第三方微信公众号主题证明及文章;
4、展会照片;
5、合同、送货单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服装制作”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08月21日至2023年08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显示复审商标,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江西旋宇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成衣采购合同,向其销售衬衣商品,并有相关发票在案佐证。为进一步查明在案发票的真实性,我局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核实,查询结果显示上述发票所记载的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开票信息一致,故我局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制作”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精加工;纸张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剥制加工”服务与“服装制作”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上述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制作”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