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04936号“GUOYUNY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UOYUNYU 51004936

阅读:149136 2024-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荣峰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对第51004936号“GUOYUN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且具有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荣峰

  委托代理人:一真(惠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对第51004936号“GUOYUN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且具有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第991722号图形商标、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注册中具有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并在网上高价售卖其商标,不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25类商品上,不仅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并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大量、持续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公众中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被多次认定为服装、鞋、帽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及混淆可能性的问题时,充分考虑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转让等信息;

  2、在先裁定文书及判决书;

  3、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列表和商标档案及被抄袭品牌介绍;

  4、争议商标原所有人转让商标、售卖商标列表及公告;

  5、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自行购买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并非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模仿。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类似案例裁定等光盘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过云雨(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0年1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睡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2年7月28日转让至吴荣峰(即本案被申请人),争议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8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5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了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有第63231579号“WUJINXIANG”商标、第63250837号“WUBUXIANXIA”商标,均与本案争议商标表现形式相同;且另有与耐克图形近似的第70071078号图形商标以及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AJ”近似商标商标,如“AJ 1+1及图”商标等。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了四十余件商标,多围绕第25类商品申请注册,包括“非凡伯爵”、与“adidas”近似的“aicbcds”、与李宁图形近似的第41121208号图形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第41860638号图形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第51020580号“BOYIDASHI”商标、第56944241号“荣耀伯爵 RONGYBOJUE”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被认定其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且均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GUOYUNYU”,经过一定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引证商标一、二较为近似,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内衣;睡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

  三、首先,申请人引证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且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其近似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5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了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有两件商标与本案争议商标表现形式相同;且另有与耐克图形近似的第70071078号图形商标以及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AJ”近似商标商标,如“AJ 1+1及图”商标等。加之,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了四十余家商标,多围绕第25类商品申请注册,包括“非凡伯爵”、与“adidas”近似的“aicbcds”、与李宁图形近似的第41121208号图形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部分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被认定其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网上贩售其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截图,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是牟取非法利益。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对其商标注册行为无合理解释,故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以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并未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当时的行为性质。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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