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文聘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对第62748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54691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虽不多,但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其个体工商户晋江市内坑镇依路佳鞋业商行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鞋。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申请注册4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文字、图形相近,例如第5598421号“佳耐特”商标、第54831097号“ELUJIA”商标、第57726257号“泉极人”商标、第50900974号、第55290238号图形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关联性较强,属于相同、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图形作品在设计细节上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外,名下还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例如第5598421号“佳耐特”商标、第54831097号“ELUJIA”商标、第57726257号“泉极人”商标、第50900974号、第55290238号图形商标等。另外,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鞋”,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25类、第42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商标的类别、数量明显超出其作为自然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正常需求。被申请人未答辩以对其名下商标设计来源、使用意图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举证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