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161022号“多彩甘美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多彩甘美之 48161022

阅读:67555 2024-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梦耀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苏子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第48161022号“多彩甘美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2792389号“甘美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南京梦耀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苏子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第48161022号“多彩甘美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2792389号“甘美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甘美之”美术作品具高度独创性,并对其享有合法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造成了大量商标资源的浪费,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严重扰乱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教第(八)项的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书;“AAA”级资质证书;“甘美之”作品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打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申请人抄袭知名白酒品牌的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该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彩荣和”、“多彩迎宾”、“赖之枸酱”、“黔行迎宾”、“多彩四渡”、“四渡大转折”、“毛四渡”、“黔九龙”等84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之在先权利为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著作权登记证书》系基于自愿登记的原则而获得,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于该标识著作权的归属不进行实质审查,故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亦不能直接证明“甘美之”标识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在无相关公开发表证据及其他相关创作及使用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享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作品的著作权且被申请人已接触过或具有接触其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四、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彩荣和”、“多彩迎宾”、“赖之枸酱”、“黔行迎宾”、“多彩四渡”、“四渡大转折”、“毛四渡”、“黔九龙”等84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酒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亦未答辩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8161022号“多彩甘美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多彩甘美之 481610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5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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