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蒋国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积沙成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57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5128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积沙成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合同、技术开发费发票、网站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电信技术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公司网址截图、公司办公场所等相关图片资料;2、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申请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是否在2020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公司网址截图、公司办公场所等相关图片资料,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2为合同及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