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446814号“aclclis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clclisi 63446814

阅读:95232 2024-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加伦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对第63446814号“aclcli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1092号“ADIDAS”商标、国际注册第1037620号“adidas”商标…

  申请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加伦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对第63446814号“aclcli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1092号“ADIDAS”商标、国际注册第1037620号“adidas”商标、第3336263号“adidas”商标、第13770600号“adid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ADIDAS”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曾被多次认定为鞋服类似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较高的知名度更加剧了消费者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三、被申请人具有反复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正常市场秩序和良好道德风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阿迪达斯集团年报材料;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授予阿迪达斯时任总裁“金奥运”奖章照片;中国足球协会出具的证明;北京奥运会期间阿迪达斯及其赞助活动的相关报道;广告投放报告及部分广告简报;销售发票、广告营销费用发票;广告明细汇总、相关页面节选;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adidas(阿迪达斯)”品牌网页检索结果;《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选;相关维权资料;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资料;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aclclis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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