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45969号“京献珐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京献珐琅 62945969

阅读:90304 2024-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珐琅彩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辉腾锡勒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4日对第62945969号“京献珐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306315号“珐琅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

  申请人:福建珐琅彩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辉腾锡勒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4日对第62945969号“京献珐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306315号“珐琅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抄袭了多个知名品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三、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裁决;商标授权使用协议;销售资料;产品检测报告;广告宣传资料;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京献珐琅”与引证商标“珐琅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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