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20463号“SPORTWORK+NETWORK OF SPOR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PORTWORK+NETWORK OF SPORTS及图 30820463

阅读:63717 2024-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爱自然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景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820463号“SPORTWORK+NETWORK OF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780号决定,于2023年…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爱自然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景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820463号“SPORTWORK+NETWORK OF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780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沈阳爱自然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提供的户外器材租赁合同、拓展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发票、商铺租赁合同、俱乐部场租协议、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提供体育设施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王京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相关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及所获荣誉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电子件),经核实,上述证据均在复审阶段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合同无对应履行凭证,或体现的服务项目并非复审服务,或体现的商标标识并非复审商标,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等。且其提交的证据存在人为修改的情形。综上,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及抖音视频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体育设施、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20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及发票,或其所体现的服务项目为教育、培训类似相关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或为被申请人向他人租赁场地,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合同无对应发票证据其已实际履行。宣传图片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在案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荣誉资料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体现具体商标标识,或未体现具体服务项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0820463号“SPORTWORK+NETWORK OF SPOR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PORTWORK+NETWORK OF SPORTS及图 308204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5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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