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乔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193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异议申请理由为:原异议人为国内手机行业享有盛誉的通讯设备公司,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Jovi”为原异议人独创臆造,具有较强显著性,经宣传推广已与原异议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第65075716号“乔唯Jovie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41353347号“Jovi”商标、第49074501号“Jovi车载”商标、第47387233号“jovi智慧赛场”商标、第35857962号“vivo Education”商标、第35857968号“vivo Lear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百度百科关于“Jovi”的介绍资料;
2、媒体报道资料等。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乔唯JOVI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53347号“JOVI”、第49074501号“JOVI车载”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英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JOVI”,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发现混淆误认的情况,且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予以推广,若不予核准注册将造成重大损失。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仅证明“vivo”商标及原异议人具有知名度,但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具有很大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JOVIE”翻译截图、乔唯青年舞蹈团参加晚会的节目单、申请人开业仪式照片打印件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2022年10月27日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1935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现为原异议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Jovi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或显著识别英文“Jovi”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