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占虎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享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永成(原被申请人:白建军)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美无画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第35300556号“玛依木MAYIM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白建军存在利害关系。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申请人的第1133700号“玛依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主观恶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包装袋照片;
2.赞助篮球比赛的照片;
3.产品质检单;
4.“伊宁县通讯”微信公众号的推文截图;
5.引证商标的转让信息;申请人马占虎与原被申请人白建军及家人之间的购房合同、声明、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6.淘宝网上的商品销售页面;
7.商品条形码信息;
8.“爱新疆电商”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
9.外观专利申请证明;
10.申请人所获荣誉;
11.2016年12月13日伊犁晚报截图;
12.2016年至2021年申请人的缴税情况说明;
13.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
14.2011年至2023年“玛依木”瓜子的质检报告;
15.2019年的参展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在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后而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二、引证商标属于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不应属于未注册商标的范畴,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申请人恶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牺牲他人合法利益来牟取不当利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流程信息截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8年12月13日由白建军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于202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南瓜子;腌制肉;血肠;肉;火腿;熏肉;香肠;家禽(非活);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3年12月6日转让予何永成,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于1996年12月12日由伊宁县墩麻扎金丝猴瓜籽厂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瓜籽;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于2007年8月28日转让予原被申请人白建军,于2012年10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马占虎,专用权有效期至2017年12月6日,期满未续展被注销,于2024年1月27日刊登注销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也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一、根据申请人证据5即引证商标的转让信息、申请人马占虎与原被申请人白建军及其家人之间的购房合同、声明、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原被申请人白建军对于申请人的“玛依木”商标使用在“加工过的瓜籽”商品上的情况知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产品质检单及质检报告、微信公众号推文、外观专利申请证明、商品条形码信息、所获荣誉、伊犁晚报截图、缴税情况说明、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参展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自2012年至2023年期间,申请人对伊宁县金丝猴瓜籽厂(经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申请人马占虎)生产的“玛依木”牌“加工过的瓜籽”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及宣传推广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玛依木”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玛依木”商标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南瓜子;腌制肉;血肠;肉;火腿;熏肉;香肠;家禽(非活);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与申请人“玛依木”商标实际使用的“加工过的瓜籽”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或者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具有具有较强关联性。原被申请人白建军在明知申请人“玛依木”商标的情况下,未经申请人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虽然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被注销,但是根据申请人所交上述证据可知,申请人自2012年至2023年期间在“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对“玛依木”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宣传。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但是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行为性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资料,未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并且,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仅保护其特殊表现形式,其读音、含义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资料中的文字“玛依木”的表现形式不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致使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我局在商评字[2021]52651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字号权”、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作出评述,认定不构成上述规定所指情形而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因此,对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申请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此外,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恶意提出本案申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