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92711号“WILBUR ELL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ILBUR ELLIS 61592711

阅读:122190 2024-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韦伯-爱丽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励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对第61592711号“WILBUR ELL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

  申请人:韦伯-爱丽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励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对第61592711号“WILBUR ELL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288891号“WILBUR ELLIS及图”商标、第61292378号“WILBUR ELLIS及图”商标、第61300947号“WILBUR ELLI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世界知名马粮品牌的代理商,销售“Timothy Hay”品牌马粮,在宣传册上使用了“WILBUR ELLIS”商标及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同,业务领域重合,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还抄袭他人知名品牌注册了多件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平的市场秩序及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相关介绍及报道、组织架构;2、宣传册;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向中国销售动物食品的商业文件;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差异,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及字号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商标,也未损害申请人字号权。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2019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广泛,名下商标系出于经营所需申请注册,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未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提交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3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商品、第2类油漆等商品、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共申请注册26件商标,主要在第31类,包括“富迪小狗”、“PETBAKERY NATURAL PET FOOD”、“TROUBLE TRIX”、“RAWR PETZ”、“PURE PETFOODS NZ”等多件名称各异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油漆;工业用油”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是在先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WILBUR ELLIS”作为字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行业领域,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销售的是扁豆、豌豆等产品,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WILBUR ELLIS”不具有固定含义,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先注册,被申请人注册与之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9个月的时间申请注册多件名称各异的商标,主要在第31类,部分商标与动物食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的品牌相近,例如“富迪小狗”、“PETBAKERY NATURAL PET FOOD”、“TROUBLE TRIX”、“RAWR PETZ”、“PURE PETFOODS NZ”等。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来源予以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名下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1592711号“WILBUR ELL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ILBUR ELLIS 615927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5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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