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471274号“艾维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艾维会 50471274

阅读:65261 2024-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雲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对第50471274号“艾维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016821号“艾维 I-W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

  申请人: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雲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对第50471274号“艾维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016821号“艾维 I-W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艾维”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将争议商标在网上公开出售,其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抢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企业宣传册;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及旗下品牌获得的荣誉证书;艾维家纺官网信息;特许加盟合同;旗舰店资料及销售界面;线上订单信息;宣传报道资料;检索结果;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争议商标在网上公开出售的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艾维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部分“艾维”,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无纺布、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布、被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属于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考虑到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多年,且已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并已在家纺等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加之,“艾维”并非常用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完整包含该文字,难谓巧合。此外,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商标出售资料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基于使用的目的,故其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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