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明生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严慧飞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3日对第69441750号“LULU WALR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汪常娥”为商标囤积人,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原注册人名下申请注册了41枚完全不同的商标,均为对各大服装品牌的抄袭、复制、摹仿。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将带来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根据自己行为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数量和经营规划相符,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后,旗下仅仅三枚标识,并不存在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并非是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被申请人善意受让的行为应得到保护。被申请人不存在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争议商标注册人和被申请人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主体,被申请人不应对原注册人行为负责。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其注册商标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汪常娥于2023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7月27日。争议商标后于2024年1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原注册人汪常娥名下现共注册申请了4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如“焦下部落”、“滑翔焦下”、“MLBING-BELL”、“茉寻地带”、“URBAN RABIES”等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服装品牌相近的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注册了多件如“焦下部落”、“滑翔焦下”、“MLBING-BELL”、“茉寻地带”、“URBAN RABIES”等与他人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服装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首先,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注册合法性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故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