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724102号“驱大圣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驱大圣及图 51724102

阅读:43038 2024-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小神童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法国雷乐克集团有限公司 接收人:张志鹏 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号大院中大蒲园区栋中大科技园座自编号房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9日对第51724102号“驱大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福建小神童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法国雷乐克集团有限公司

  接收人:张志鹏

  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号大院中大蒲园区栋中大科技园座自编号房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9日对第51724102号“驱大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囤积注册60余件商标,该些商标各式各样、涉及多个类别,明显超出一个经营主体正常的商标注册与合理保护需求,且其中多枚商标均在网上挂售,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缺乏正当使用目的,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因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列表;好标网、标库网、麦知网等网络平台上关于争议商标及“沫普西MOPUXI”、“咘啦咘呱”等多件商标的售卖信息截图;被申请人第57794966“懂婴帝”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0年11月30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3件商标,包括第35类服务上的“爱淘侠”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的争议商标及“沫普西MOPUXI”、“咘啦咘呱”等多件商标在好标网、标库网、麦知网等网络平台上公开售卖。在第57794966号“懂婴帝DONGYINGDI”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以核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一、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3件商标,包括与知名网购平台近似的第35类服务上的“爱淘侠”商标,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及“沫普西MOPUXI”、“咘啦咘呱”等多件商标在好标网、标库网、麦知网等网络平台上公开售卖。在第57794966号“懂婴帝DONGYINGDI”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以核准。本案中,在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和大量公开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充足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易使公众对核定使用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1724102号“驱大圣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驱大圣及图 517241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5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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