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15717号“中镛老东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镛老东江 53415717

阅读:169493 2024-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源康树德有机富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9日对第53415717号“中镛老东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32118号“老东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

  申请人: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源康树德有机富硒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9日对第53415717号“中镛老东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32118号“老东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0821号“东江 老东江LAO DONG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关联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二、申请人“老东江”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的竞争者,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进行了一系列的合作,其多次购买申请人名下的“老东江”品牌产品,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的引证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经查询,被申请人公司的原创始人丘国华、现监事李海珍,均为东源县东江油脂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又借被申请人名义再次申请注册与“老东江”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四、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4件毫无关联的商标,其对申请人的“老东江”多次进行了复制摹仿,且其名下的众多商标已因抄袭、傍靠其他企业在先商标而被提无效、异议,其注册商标并非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将造成市场混乱,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老东江”品牌产品及其包装;购销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蛋;食用油脂;鱼皮花生;冬菇;豆腐;果冻”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东源县东江油脂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2017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于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以上引证商标专用权现均属申请人所有。

  3、至本案审理时止,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注册商标类别主要集中在第29类商品上,包括“老梁坚基”、“致公之家”、“狮子会大家庭”、“聚爱会大家庭”、“伟业黄剑峰”、“华丰欧掌柜”、“东瑞袁健康”、“信佳优选李掌柜”等商标,其中数件商标已分别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或部分宣告无效。如第47554180号“致公之家”商标、第64289349号“狮子会大家庭”商标、第72356722号“老东江纵队 LAO DONG JIAGN ZONG DUI”商标等因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情形被驳回注册申请。第42756952号“老梁坚基”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在部分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镛老东江”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老东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鱼(非活);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况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因此,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的“食用油脂”商品上,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审理。

  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鱼(非活)、水果罐头等其他商品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曾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猪肉食品、鱼(非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禁止的情形。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9类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老梁坚基”、“致公之家”、“狮子会大家庭”、“聚爱会大家庭”、“伟业黄剑峰”、“华丰欧掌柜”、“东瑞袁健康”、“信佳优选李掌柜”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强显著性商标、慈善服务组织名称、他人企业字号与负责人姓名或姓氏组合的标识等近似,并包含“致公之家”、“老东江纵队”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本案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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