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初妆里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9日对第41367821号“花田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以及大量公开售卖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但是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行为性质。在第47155217号“猿学君”商标等多件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对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以核准。二、“半亩花田”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推出的护肤品、化妆品品牌,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建立起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 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商标、第9121841号“半亩花田 Little Dream Garden”商标、第14039129号“半亩花田及图”商标、第27663555号“半亩花田”商标、第27663546号“半亩花田及图”商标、第35113344号“花田实验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55252451号“花田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已经认定“花田粉”与“半亩花田”“花田实验室”标识等构成近似商标,依据相同的审查标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也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花田粉”商标的转让公告;2、“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其他商标的网页截图;3、第47155217号“猿学君”商标等多件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书;4、仿冒的他人知名品牌简介;5、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及相关公司工商登记信息;6、申请人荣誉证书;7、“半亩花田”产品在各网络平台官方旗舰店的销售数据及评价信息截图;8、“半亩花田”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9、“半亩花田”产品的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10、“半亩花田”产品的媒体报道资料;11、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发液;护发素;浴液;化妆品;眼影;香精油;美容面膜;洁肤乳液;口红”商品上,现处于有效期限内。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2月20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或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护发素;去污剂;擦亮用剂;化妆品;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35件商标,包括第41类服务上的“猿学君”商标,第25类上的“拼东东”商标等,至今已有115件商标转让至不特定的他人名下,在第47155217号“猿学君”商标等多件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对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以核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交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的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35件商标,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第41类服务上的“猿学君”商标,第25类上的“拼东东”商标等,至今已有100余件商标转让至不特定的他人名下,在第47155217号“猿学君”商标等多件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对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以核准。本案中,在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我局认为,其商标注册行为和大量公开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但是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行为性质。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充足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