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海环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全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74667号“mooni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9521号“木平 MOON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oniin”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部分“MOONPIN”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手动蔬菜削皮器、美工刀、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钢刀、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