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弗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名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84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58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4月15日至2022年04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钟;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授权书、购销合同及发票各一张。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2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14类“钟;表;首饰盒”等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鉴于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复审,仅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商品应为“钟;表”。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钟;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授权书不属于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购销合同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购销合同中虽体现了复审商标,但本案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述发票与购销合同构成对应关系及合同实际履行、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的情况。综合分析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钟;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