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帝敏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恩西爱思培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35770号“WA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335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9月06日至2022年09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存在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被申请人公司变更情况及翻译;2、被申请人官网介绍;3、维基百科对WAIS的介绍;4、百度百科等对WAIS的介绍;5、IP360对北京海斯曼科技官网取证视频; 6、北京海斯曼科技培训班通知及报名通知的打印件;7、北京海斯曼科技官网对韦氏智力测量的介绍;8、北京海斯曼科技官网上与复审商标相关的论文介绍;9、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关于复审商标的文章打印件;10、淘宝对复审商标商品和服务的打印件;11、被申请人在台湾地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基本包含在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我局将其并入上述证据目录一并审理。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12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44类“标准化成人智力分析(心理分析);心理专家”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商标,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法域内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一至四、八、九均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五至七或未体现被申请人名义、或未体现复审服务、或未体现时间信息。证据十或无时间信息,或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或未体现复审服务,或未体现被申请人名义。证据十一的证据来自台湾地区,复审商标在该地区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分析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标准化成人智力分析(心理分析);心理专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