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07954号“morphy richard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rphy richards 23607954

阅读:127417 2024-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摩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摩飞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07954号“morphy richar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1920号决定,于2023…

  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摩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摩飞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07954号“morphy richar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1920号决定,于2023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摩飞有限公司提供的线上销售商品页面及评价截图、官网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消毒没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烹调用装置和设备;2.空气调节设备;3.加热装置;4.消毒没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照明器械及装置;2.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3.空气净化用杀菌灯;4.烫发用灯;5.油灯;6.冷冻设备和机器;7.头发用吹风机;8.舞台烟雾机;9.供暖装置;10.装饰喷泉;11.卫生器械和设备;12.炉子(取暖器具);13.打火机;14.核反应堆;15.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既是申请人为后续拓展产品线索进行的必要商标储备,也是其为防止他人注册而进行的防御性注册。被申请人利用其各关联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多个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针对申请人商标采取了撤三、异议、无效等行动予以干扰,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是英国知名家用电器品牌,在中国已投入大量的使用与宣传。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取暖器京东销售页面及评价;

  2、制冰保温桶设计图、销售页面及评价、外观设计专利;

  3、广东福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图;

  4、吹风机项目组活动轨迹、剃须刀及吹风机外观设计合同及发票;

  5、品牌专项审计报告;

  6、(摩飞)品牌所获奖杯及奖牌照片(公证);

  7、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8、山东摩飞官网页面;

  9、申请人官网所列产品与山东摩飞网站所列产品之对比;

  10、(2022)粤佛岭南第1751号公证书;

  11、山东摩飞假冒商标及商品的网络舆情;

  12、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

  13、山东摩飞与欧柯奇、摩飞电器的关系图;

  14、山东摩飞、摩飞电器、欧柯奇名下商标列表;

  15、对申请人进行恶意撤三、无效宣告异议案件统计表;

  16、申请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起诉的诉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编号续前):

  17、授权书及翻译;

  18、多功能锅、电饭锅、电火锅、冰箱除味器、保温板、电暖器、电烤箱、空气净化器、消毒烘干器、除螨仪、果蔬机销售页面及评价。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答辩人对申请人商标提出撤三、无效宣告及异议程序,完全是合法合理的正当行为,并不具有恶意情形。

  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供暖装置、炉子(取暖器具)、头发用吹风机、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进行了使用答辩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是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和正当商标储备或防御性注册。

  申请人质证证据(编号续前):

  19、烘干机、电暖气销售、评价及订单追踪凭证;

  20、《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

  21、诉讼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莫菲•理查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现已转让至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消毒没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烫发用灯;油灯;冷冻设备和机器;头发用吹风机;舞台烟雾机;供暖装置;装饰喷泉;卫生器械和设备;炉子(取暖器具);打火机;核反应堆;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复审商标已转让至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主体资格承继说明,本案主体资格由其承继。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是否在“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烫发用灯;油灯;冷冻设备和机器;头发用吹风机;舞台烟雾机;供暖装置;装饰喷泉;卫生器械和设备;炉子(取暖器具);打火机;核反应堆;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7为授权书及翻译,但单纯的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2、4、18、19中的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活动轨迹、设计图、合同、发票及专利证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且部分材料为自制证据;所获评价均为网页截图,或不在指定期间,或未有其他订单详情、物流信息等予以佐证,或使用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证据3、5-16、20、21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具体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烫发用灯;油灯;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冷冻设备和机器;头发用吹风机;舞台烟雾机;供暖装置;装饰喷泉;卫生器械和设备;炉子(取暖器具);打火机;核反应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23607954号“morphy richard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rphy richards 236079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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