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莆田市游滋游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60930号“游点意思YOU DIAN YI 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587724号商标、第13222605号商标、第13507844号商标、第21647799号商标、第12588331号商标、第9344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