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神州六品堂 50465036

阅读:123363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六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文舒 异议人杭州六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文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0465036号“神州六品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杭州六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文舒

  异议人杭州六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文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0465036号“神州六品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州六品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278022号、第17290962号“六品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图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六品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465036号“神州六品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神州六品堂 504650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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