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营市振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营市振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1685360号“华润金天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润金天罡”指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润滑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2187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明矾;冰醋酸;甲基丙烯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华润”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与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华润金天罡”与异议人字号“华润”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685360号“华润金天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