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奥费特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汤姆猫游乐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费特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汤姆猫游乐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992955号“TOM'S HAPPY WOR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M'S HAPPY WORL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24710号“汤姆猫”、第16243894号“TALKING TOM”、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11360号“TALKING TO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视机用投币启动机械装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992955号“TOM'S HAPPY WORL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