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3817号《关于第594142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15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整体呈现为小鸭卡通形象。申请人为证明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向法院提交了被授权商标在天猫店铺、展会等方面的新的使用证据,相关童鞋侧面、童装正面显示有诉争商标标识,诉争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区分市场来源的作用。综合来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行政诉讼阶段所补充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有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