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时润佳 52812336

阅读:62542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812336号“时润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颜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812336号“时润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时润佳”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粉;洗洁精;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8752号“时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涤剂;去污剂;鞋油;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12336号“时润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时润佳 528123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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