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大伟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唐大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351237号“天涯明月刀TIANYAMINGYUED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涯明月刀TIANYAMINGYUED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管;金属锁(非电);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对古龙先生知名文学作品《天涯明月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但作品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 “天涯明月刀”商标并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对该小说作品名称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证据不足。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51237号“天涯明月刀TIANYAMINGYUED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